优酷等起诉互联网电视服务商获赔200万元
站长之家(ChinaZ.com)9月7日消息:9月3日,天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天猫公司授权原告优酷公司通过“优酷平台”独家向社会公众提供《春风十里不如你》电视剧,并收取至少15元/月的会员包月费用。但原告发现被告青岛联通、优朋普乐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合作运营的“联通IPTV”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点播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所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
站长之家(ChinaZ.com)9月7日 消息:9月3日,天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天猫公司授权原告优酷公司通过“优酷平台”独家向社会公众提供《春风十里不如你》电视剧,并收取至少15元/月的会员包月费用。但原告发现被告青岛联通、优朋普乐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合作运营的“联通IPTV”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点播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所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此,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优朋普乐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万元;2、判令被告优朋普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此,法院认为,“联通IPTV爱青岛”平台上播出涉案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系未经原告许可,以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属于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涉案电视剧系由被告优朋普乐提供。由于被告优朋普乐系国内较大互联网电视服务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优朋普乐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等。
来源:站长之家